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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通报202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期渔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08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今年以来,按照中央一号文件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等有关要求和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扎实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了伏季休渔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据统计,各地累计查办涉渔违法违规案件9020起、移送司法案件273起、移送涉嫌犯罪人员929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5618艘、非法网具25.9万张(顶)。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农业农村部从各地渔业渔政部门查处的案件中选取了14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渔获物

(一)辽宁省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查处唐某收购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3年6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辽宁省东港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第六执法工作站联合公安机关,在东港市海洋红港滨海公路对2辆汽车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梭子蟹300筐。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唐某雇佣司机驾驶当事车辆,收购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梭子蟹,遂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没收涉案渔获物并处渔获物货值等额罚款367092.3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闽某渔61729”等22艘渔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3年8月25—26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调集总队直属支队以及宁波、温州、奉化、象山、洞头、瑞安、三门等地执法机构,查获“闽某渔61729”、“闽某渔运09999”等违法渔船22艘、涉案人员221人、涉案渔获物400余吨。当事人在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并收购、转载违禁渔获物,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渔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人员均已被刑事拘留。

(三)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琼某渔10256”等20艘渔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3年9月10—11日,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部署,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会同相邻省份渔政执法机构在东海海域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查获“琼某渔10256”、“浙某渔运02222”等渔船20艘、涉案人员216人、涉案渔获物200余吨。当事人在禁渔期非法从事捕捞作业,并收购、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有抗拒执法行为。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查处“海某养0086”等19艘船舶违反禁渔期规定携带网具案

2023年5月8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利用无人机航拍和“智慧渔港”管控平台等技术手段,发现19艘渔船携带网具藏匿于岚北港一处港池内,遂会同公安机关予以扣押调查。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上述船舶违反《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且未按规定返回船籍港休渔,遂对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8万元。

(五)海南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曹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3年6月9日,海南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在海口市美兰区如意岛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琼某渔22001”船正在使用张网进行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170千克。渔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曹某某作出罚款1.79万元并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渔获物并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六)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查处刘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

2023年7月9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执法人员在海上巡航时,发现“琼某渔72191/72192”正在进行双船拖网作业。渔政执法机构现场查获冰冻鱿鱼1518块、冰冻鲐鲅鱼674块、冰冻鳀鱼380块,总计36895千克,价值达27.489万元。该船还存在未悬挂船名牌、涂抹船名号和船籍港,以及擅自关闭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因本案渔获物数量已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刑标准,渔政执法机构将当事人刘某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福建省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处陈某某等2人收购、运输违禁渔获物并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案

2023年6月11日,福建省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福鼎市下浪头码头巡查时,发现“闽某渔运01482”船正在卸载渔获物。经查,该船船上未装北斗示位仪,甲板和鱼舱内有小花鳀、鱿鱼、八爪鱼等冰鲜渔获物共计12.1万余千克。渔政执法机构认定船主陈某某、船长林某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并为逃避监管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危险作业罪,已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驾驶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捕捞相关活动

(八)辽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牟某某驾驶涉渔“三无”船舶进入渔港案

2023年6月9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大连市旅顺口区二嘴子渔港检查时,发现刷写“辽某渔75111”的木质船舶与船舶管理系统所记载信息不符,且当事人牟某某无法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船舶系套牌的涉渔“三无”船舶,遂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没收涉案船舶的处罚决定。

(九)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某驾驶“三无”船舶进行捕捞案

2023年6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海上巡航时,登临标写为“海头养0152”的船舶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明显使用痕迹的流刺网200条。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船舶所标写的为虚假船名号,且未持有任何船舶证书,属于涉渔“三无”船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作出没收当事船舶并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洋发展局查处张某驾驶“三无”船舶并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3年6月27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洋发展局开展海上执法时,发现2艘木质船舶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从事捕捞作业。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上述船舶实际经营人张某驾驶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内捕捞蛤蜊2万余千克。因本案已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刑标准,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莫某某驾驶“三无”船舶进行捕捞案

2023年6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在钦州市大庙墩东侧海域,查获莫某某驾驶“三无”船舶进行捕捞。渔政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没收涉案船舶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还存在将涉案渔具和渔获物倒入海中毁灭证据及驾船冲撞等暴力抗法行为,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莫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

四、驾驶游艇进行非法捕捞

(十二)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游艇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3年7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天津海警局移送线索,对“鸿某777”游艇立案调查。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船舶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流刺网捕捞海蜇3435.8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河北省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查处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游艇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3年6月15日,河北省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海上执法二队发现“合某88号”游艇正在从事流刺网作业,现场查获鲆鱼50.1千克。渔政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驾驶机动船,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十四)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执法队查处陈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游艇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3年6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利用“智慧渔政”系统发现一艘游艇在杭州湾海域使用流刺网进行非法捕捞,随即派出执法力量赶赴现场将其查获。经查,该游艇持有海事部门发放的沿海船舶检验证书,但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在禁渔期进行捕捞。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渔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该游艇涉嫌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且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办结该案后,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宁波海事局。宁波海事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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