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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春耕备耕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15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近年来,常州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了粮食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当前各地都已进入春耕备耕关键阶段,为进一步保障我市春耕生产顺利进行,震慑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粮食生产必需物资违法分子,市农业农村局近期筛选了春耕备耕农资打假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案例1:溧阳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0年8月,按照省农药质量抽检计划,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在溧阳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处抽检的“9%阿维·茚虫威悬浮剂”农药样品经检验,农药有效成分茚虫威含量为4.6%,含量不符合该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6.0±0.6%要求,依法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已构成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批次农药20箱,已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8934.8元,违法所得8934.8元,货值金额8960元。溧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34.8元,没收涉案批次劣质农药(留存样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溧阳市某农资经营部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案

2019年8月,在农药市场执法检查中,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发现溧阳市某农资经营部门店内有9瓶20%甲氰菊酯乳油,当事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违法事实。溧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溧阳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1年8月,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对全市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抽检中发现,溧阳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批次淡水鱼配合饲料赖氨酸指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属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淡水鱼配合饲料5吨,已经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每吨1950元,取得销售收入9750元,违法所得9750元,货值金额9750元。常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50元,没收涉案批次饲料产品(留存样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金坛区某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19年6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常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函,反映金坛区某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情况属实,共销售涉案批次肥料产品5吨,取得销售收入10200元,违法所得10200元。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金坛区某农资门市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销售禁用农药案

2021年5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在金坛区某农资门市部处检查发现20%百草枯可溶胶剂232瓶。经调查,该门市部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依据农业农村部第2567号公告规定,百草枯为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农业农村部官网“禁限用农药名录”规定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当事人在2019年7月到2021年5月期间经营百草枯可溶胶剂已构成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销售禁用农药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共购进百草枯可溶胶剂500瓶,已销售268瓶,取得销售收入1876元,违法所得1876元,货值金额3500元。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76元,没收未售出的百草枯可溶胶剂232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金坛区某种子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11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对金坛区某种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农机烘干房内存放有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依法认定为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小麦种子2000千克,货值金额7600元。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小麦拌种2040千克(小麦原种2000千克),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武进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1年4月,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对武进区某农资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有经营包装的青菜、生菜、菠菜、玉米等蔬菜种子的行为,但是未能提供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材料。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武进区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6月,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对武进区某农资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发现农药和肥料若干,在经营柜台发现销售清单8份,店内有农药和肥料的售价公示。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农药构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共取得销售收入1470元,违法所得1470元,货值金额8905元。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10000元,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9:新北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19年3月,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抽检了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肥料产品(净含量:25克(水分散粒剂)+25克(微乳剂))。经检测,该肥料产品水分散粒剂中含农药成分嘧霉胺,实测质量分数为10.6%;微乳剂中含农药成分对硝基酚钠和5-硝基愈创木酚钠,实测质量分数为0.4%和0.3%,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调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农药的业务员处获得20盒涉案产品,未支付货款,业务员告知该产品是农药,可以防治灰霉病。当事人已销售该产品8盒,取得销售收入40元,违法所得40元,货值金额100元。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没收涉案假农药,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钟楼区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0年7月,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在蔬菜种子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钟楼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两批次青菜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涉案批次青菜种子是当事人用农户提供的种子自行包装生产的,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青菜种子1000袋,已销售347袋,销售价格每袋0.8元,违法所得277.6元,货值金额800元。常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7.6元,没收涉案批次青菜种子653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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