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修改是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现行动物防疫法是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为保障我国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2018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农委对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了解到现行动物防疫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从动物防疫形势看情况比较严峻,主要是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风险存在,而且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2018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传入我国,对我国生猪养殖业带来重大影响。
从法律制度看,我国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比如缺少净化重点动物疫病的制度设计。净化是消灭特定动物疫病的必经之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全球和区域性动物疫病净化,不少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取得成功经验,我们通过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也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等疫病。动物疫病净化有其特点,比如需要采取疫病检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等。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又比如说,活畜禽长途调运是监管的薄弱环节,我国70%的重大动物疫病源于动物调运,而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没有规范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调运。比如养殖经营者防疫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不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不足,兽医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防疫的需要。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
同时,修改动物防疫法也具备良好的基础。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党中央多次对动物防疫工作提出要求,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提出了动物防疫工作中长期目标、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策略。这些部署和要求都对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创造了条件,指明了方向。实践中,农业农村部和各省级部门制定了不少动物防疫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在实施中积累了经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农委经过两年多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于2019年形成了修订草案经农委全体会议通过。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全国人大农委积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讲话精神,立即开展了完善修订草案相关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食野生动物决定的精神,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并于4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
修改动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直接为动物防疫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动物防疫法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大家知道,动物疫病风险危害畜牧业发展,可能带来养殖畜禽死亡或者生产效益下降,给养殖者带来重大损失,也不利于稳定和高质量的畜产品供给,不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第三,动物防疫法为巩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一点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显得尤为重要。动物卫生安全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动物防疫法是事关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法律。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控制住动物疫病,必然会大幅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本次修改法律尤其对这方面做出了规定。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亮点,比较突出的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一是两个“调整”。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二是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第二个亮点,是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比如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原来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这里特别介绍,本次修法强化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狂犬病是对动物和人的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专门作出了规定。此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予以处分、处罚。
(信息来源: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 王观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