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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农(渔政)罚〔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农(渔政)罚〔2020〕5号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常农(渔政)罚〔2020〕5号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刘永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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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6日13时许,当事人使用1套电力工具(包括品牌型号为“天能”的12V电瓶1只、品牌型号为“王者8号”的逆变器1只和2根自制放电杆),在天宁区青龙街道恒福桥向南200米处的横塘河水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未捕捞到渔获物。

没收渔具,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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