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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农(渔政)罚〔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9-07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常农(渔政)罚〔2020〕4号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刘培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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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当事人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德胜河河口长江大堤旁水域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获物渔获物昂公鱼36条,共1.365千克。

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罚款分二期缴纳:第一期应缴纳罚款金额2000元,于2020年5月21日前缴清;第二期应缴纳罚款金额2000元,于2020年9月1日前缴清。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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