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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农(渔政)罚〔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常农(渔政)罚〔2020〕3号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孙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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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3日,当事人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华石油化工储运公司西北200米处的长江水域,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共捕捞渔获物黑鱼0.93千克、鲫鱼1.48千克、泥鳅1.37千克。

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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