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局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4月26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水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与畜牧业发展形势明显不相适应。一是科学评估防疫条件的需要。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防疫条件,与其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密切相关,统一的选址距离规定无法涵盖以上因素的影响,需要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评估。二是提升防疫管理水平的需要。由于地区城市化水平推进较快,养殖场与周边房屋关系是先有场后有房(住宅、企业、学校等),造成一些已建成的动物饲养场等达不到选址距离要求,无法通过防疫条件审查,造成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比例较低,通过防疫条件审查颁证促进防疫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难以实现。三是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的需要。去年以来,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近期,我省各地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但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张,如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要求,难以解决新建养殖场所用地问题。
二、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共十三条,明确了选址风险评估适用范围、评估原则、评估工作组织、评估主要内容、评估结果应用等。一是坚持属地负责原则。明确由县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组建专家库,采用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是明确评估内容。动物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评估时,均需评估周边是否有河流、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院墙、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与周边其他场所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要建有防渗、防漏设施设备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地。同时,要求建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人员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选址评估时,还要评估周边近期是否发生过畜禽重大动物疫情。三是明确评估结果应用。风险评估结束后,要求专家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有明确结论意见。同时明确评估结果只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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