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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农(渔政)罚〔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12-11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常农(渔政)罚〔2018〕7号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陈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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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7日,当事人在焦溪横沟村委东侧的河里使用由电瓶、变压器和电抄网组成的电力工具进行捕捞,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共捕获鲫鱼、鲤鱼、黑鱼等3千克。

罚款,没收渔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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