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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农(渔政)罚〔2018〕1、2、3号)
发布日期:2018-07-04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常农(渔政)罚〔2018〕1号

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案

陈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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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4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小船在大通河天宁区河段使用拖网、抄网捕捞,共捕捞螺蛳、河蚌、小杂鱼等渔获物63.5千克。

罚款,《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常农(渔政)罚〔2018〕2号

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案

陈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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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4月4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小船在大通河天宁区河段使用拖网、抄网捕捞,共捕捞螺蛳、河蚌、杂鱼等渔获物77.5千克。

罚款,《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3

常农(渔政)罚〔2018〕3号

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案

王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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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9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小船在大通河新东港河段使用拖网进行捕捞,共捕获青虾1.3千克。

罚款,《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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