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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发布日期:2017-01-26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常农(饲料)催〔2016〕1号



常州市宇涵蛋白质有限公司:

本机关已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饲料)罚〔2016〕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及时履行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45袋(3.625吨)猪血球蛋白粉和5袋(0.1吨)猪血浆蛋白粉;

2、至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107187.5元(计货值金额5倍);

3、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107187.5元(计罚款金额1倍);罚款与加处罚款金额合计214375元。

如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催告期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月26日


处罚机关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3-B-4楼

联系人:马辰昊、蒋 宇               电话:0519-8166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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