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农发办《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5〕68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选项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选项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市县择优向省级推荐,向省级推荐的项目需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2.扶持优势特色产业。扶持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的产业必须是当地《规划》的产业;贷款贴息项目扶持产业个数不超过3个,其中至少1个产业为当地《规划》的产业,其他扶持的产业为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产业。
3.突出带动农民增收。坚持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为目标。每个产业化经营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单位均要与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促进其增收致富。
4.突出奖优罚劣。对开发工作实绩好、项目申报质量高的县(市、区)适当增加申报指标;对项目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扣减项目申报指标。
二、扶持范围、对象
(一)扶持范围
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扶持对象
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此基础上试点扶持家庭农场。
三、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二)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科技措施支出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4%。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三)财政补助项目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分类分档配套的通知》(苏财农发〔2014〕33号)执行。
(四)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先编制贷款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省级于2017年2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上报贷款贴息资金结算审核备案文件。
(五)进一步简化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的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
(六)单个补助项目财政投资规模:龙头企业为120—2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40—60万元;家庭农场为20—50万元。具体补助数额视年度项目财政投资规模及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七)单个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5万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为20万元以上,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求落实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要求落实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准予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亿元。
(八)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已申报2015年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不能申报2016年财政补助项目。
(九)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限省内)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异地(限省内)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十)严格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招标政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或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不进行招标。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2.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3.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4.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5.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6.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贴息范围为2016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以后,贴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3.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4.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4和2015年至少1年盈利;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列入省农委颁布的“2015年全省政府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2014和2015年至少1年盈利;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家庭农场。2014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每个项目单位要与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其中:龙头企业不少于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少于2户,家庭农场不少于1户。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
2.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截止到2015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三年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一年。
4.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单位。
5.已获其他财政支农资金扶持的项目。
6.2014年产业化项目没有通过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且未履行延期手续的项目单位。
7.2014、2015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省级计划批复后,提出项目终止的项目单位。
8.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9.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五、项目申报个数、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个数
财政补助项目,各开发县可申报龙头企业项目2个,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共3个;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个数不受限制。各市原则上可申报市直贷款贴息项目1个。
2015年度项目申报质量通报(苏农开产〔2014〕14号苏财农发〔2014〕64号)申报质量相对较好、2014年度国家项目验收工作省级抽查各组项目与资金管理较好(苏农开〔2015〕20号 苏财农发〔2015〕111号),且截至2014年度国家项目验收工作省级抽查时产业化项目已全面完成并通过项目管理部门验收的县(市),增加1个财政补助龙头企业项目、1个财政补助合作社项目申报指标。经国家审计认定项目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符合申报立项条件的项目(苏财农发〔2015〕58号 苏农开产〔2015〕10号)所在县(区),不得申报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2015年无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市不予申报市直贴息项目。
(二)申报程序
选项由县级组织,省级委托市级对所辖县(市、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全面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反馈县级。县级结合市级核查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县级对报送省级的项目进行排序(附件1、3表中项目顺序为县级排序意见),县(市)直接行文报省并抄报市级备案,市辖区由市级行文报省。市级对每个申报项目(包括所辖县的项目)核查、考察意见随文报省,市级对县级项目申报存异议的,需在上报文件及核查、考察意见表中作出具体说明。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和项目建议书。申报文件应说明项目库建设情况、选项原则和依据、选项程序和方法、项目公示情况等,申报文件附项目入库情况表、市级审查考察意见表(由市级报送)等。贷款贴息项目参照附件5编制建议书,财政补助项目参照附件6编制建议书。项目申报文件及附表、项目建议书等材料一式三份,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由市级汇总统一报省。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文档采用PDF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附件资料须原件扫描)。
各地要高度重视选项申报工作,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严格按照省级《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农开产〔2013〕1号 苏财农发〔2013〕1号)要求,强化项目材料和现场核查,各地选项工作质量将与下一年度选项挂钩。
附件:1.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入库情况表
2.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市级核查、考察意见表
3.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入库情况表
4.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市级核查、考察意见表
5.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建议书编制格式
6.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建议书格式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日
附件1-4
附件5:贷款贴息项目建议书格式
附件6:补助项目建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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