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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3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常农计[2015]14号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5年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的通知

    武进区、新北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2015年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级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海计〔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高效设施(外向)渔业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渔业专业村或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渔场(须经工商登记并经当地农口部门登记备案)、出口示范基地(区)、企业申报;申报单位的建设规模须达到200亩以上(其中家庭渔场8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设施1000平方米以上。

    二、补助标准

    按照项目投资额度采取定额奖补。对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渔场、出口示范基地(区)等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3;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5。渔业基地新建与改造类型项目,用于鱼池清淤、标准化改造、护坡及项目区进排水系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不得少于60%,用于配套道路、电力设施等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不得超过30%,人员培训、苗种补助等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不得超过6%。其他类型项目应参照渔业基地新建与改造类型项目执行,饲料、药品、人工费等不得计入项目投资额。

    三、申报材料

    (一)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关于申报项目的联合行文。
(二)项目申报汇总表。
(三)项目申报文本。
对项目建设地点(所有申报项目要用GPS标明基地实施四至方位)、实施内容、补助资金使用环节、完成的工作量及目标等方面要重点说明。
(四)相关要求
    1、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2、项目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共3页)的复印件,正在办理中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需辖区渔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需租用农(渔)民土地(水面)进行规模化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协议(合同)的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以及银行资信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成员名册档案、合作社成员参股出资清单证明。
    5、项目单位与基地养殖户签订的定单、收购合同、合作协议、养殖档案、参股证明、供种合同、技术服务协议等。
    6、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量化到农户方案。

    四、申报要求

    1、两区渔业主管局、财政局要根据“2015年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实施意见”的要求,安排专人,对辖区内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进行初选。近三年内已承担过高效设施渔业项目、承担过高效设施渔业项目但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以及在相关专项检查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予支持。对虚报谎报申报建设内容、近年来水产品抽检不合格、渔业生产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等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拟申报2015年市级高效渔业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予立项。同等条件下,获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江苏省“菜篮子”水产品生产基地、常州市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证等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2、两区渔业主管局、财政局于5月15日前将通过初审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财政局(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市农委、财政局将在5月20日前组织技术、工程、财务等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我委将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市财政局进行批复下达。

    联系人:冯军   联系电话:81668004

    联系人:钱大伟 联系电话:85681860

    邮箱:fengjun0422@yeah.net

    附件1:2014年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实施意见 /uploadfile/nw/old/Files/2015/5-13/2015051315433131038.doc

    附件2:2015年江苏省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协议书/uploadfile/nw/old/Files/2015/5-13/2015051315434534871.xls

    附件3:2015年省级高效设施渔业项目汇总表/uploadfile/nw/old/Files/2015/5-13/2015051315435868452.xls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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