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级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我委拟制定印发《常州市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办法》有意见建议,请与常州市农业委员会联系。
公示时间: 2015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27日。
联系人:市农委监察室 陈文龙 电话0519-85682223;
科教处 汤琪 电话0519-85682240。
电子邮箱: cwl85682225@yahoo.com.cn
附件:常州市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常州市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常州市农业农村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常州“十二五”农业发展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创新项目扶持方式,更好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制订《常州市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类农业项目,按照“稳步推进、平稳过渡”的精神,从2015年起,我市农业项目建设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减少环节,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对照标准,符合要求,综合补贴,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体现财政支农资金公开、公平、公正性。
第三条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农业与财政部门政策协调,农业计划财务部门统筹,业务条线归口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农业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增强项目管理透明度,在项目征集、申报、受理、补助等环节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扶持对象、重点、内容
第五条 项目扶持对象:常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体明确的各类农业园区、农业(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其他为农服务机构。
第六条 项目扶持重点:坚持区域布局原则,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突出发展全市优质稻米、花卉苗木、特种水产、设施蔬菜、特色畜禽、经济林果等六大优势主导产业,强化生产加工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七条 项目扶持标准: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扶持,明确新增项目投资总额要求和补助标准,鼓励多投多补。
第八条 成立项目库、第三方中介合作库、专家库。市和辖市(区)农业部门积极培育项目源,并根据申报建设项目情况逐步建立农业项目库备案。市级通过政府采购建立第三方中介合作库。市农委征集选定并建立专家库,为项目建设提供专业指导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九条项目指南发布:每年一季度,市农委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发布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扶持指南,公开征集本年度已经建设完成和拟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完成的新增农业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请备案: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申报市级项目扶持政策要求,在实施项目前,向当地农业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辖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受理、审查通过后报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登记后建档备案,并发放入库项目建设通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全程跟踪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过程管理: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过程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内容、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出具审计报告。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根据分级负责要求对项目实施提供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材料收集,连同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当地农业和财政部门;经项目所在地农业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市级复核:根据项目受理和各地分类汇总情况,市农业、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复核。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其中专家库中业务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工作组成员总数的1/3 。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复核通过并经会商、公示后,发文下拨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以上管理流程适用于“先建后补”类项目,以及列入“以奖代补”类,且涉及的设施建设内容与财政补助资金直接相关的项目;“以奖代补”类别中,不涉及具体设施建设内容的,或建设内容和财政补助资金没有直接联系的项目,无需经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等的项目过程管理,其他流程同前。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辖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受理、项目建设服务、汇总申请补助等工作;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请备案、委托第三方建设跟踪、项目建设服务、项目补助复核、项目下达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所在辖市区财政部门,辖市区财政部门凭项目评定文件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农业资金扶持项目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建立农业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管理纪律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过程中,各级要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杜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如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列入农业补助项目信用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农业扶持项目。农业和财政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违规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管理过程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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