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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日期:2014-10-31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行政审批事项

申报材料

法律依据

承诺

时间

(工作日)

收费

依据

和标准

办事环节

项目

子项目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
.种畜禽来源:
引种证明(来源和数量,不同来源分别提供);
引种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引种的系谱资料复印件;
3
.种畜禽数码照片:成年公、母、群体各2张;
4
.生产场地及设施设备:
平面布局图;周边环境示意图;畜禽舍和生产设备数量汇总;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说明等;
5
.卫生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卫生防疫制度;
6
.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资料:
选育方案;性能测定方案;育种档案(原始记录及统计分析资料);系谱资料;品种标准;
技术规程和制度;年度推广应用说明;
7
.技术力量说明: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8
、单位基本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新办单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畜牧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2.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3.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第四条
4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

10

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决定制证送达

2、市权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农作物、林木)

①市权内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含农作物、林木)、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六条; 
2.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十条;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0

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决定制证送达

②市权内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农作物、林木)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五条;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0

按照苏价费[95]96号、苏财综[95]71号执行,每亩收取0.5元。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决定制证送达

3、市权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提交采伐森林、林木申请书;
2
.拟采伐地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3
.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4
.本单位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证明;
5
.拟采伐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出具委托书)、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6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需要提供伐前公示材料或参加集体林改的股民意见材料;
7
.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和低效林分改造应提供论证材料和公益林等级证明;
8
.涉及因松材线虫病需要采伐松木的,提供《江苏省采伐松木申请表》、《江苏省采伐松木处理承诺书》;
9
.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六款;
2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7

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决定制证送达

4、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核发

 

1.申请人提出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申请报告,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
.项目批准文件;
3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
.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6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交款凭证;
7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交前款1257项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
4.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10

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决定制证送达

5、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入户籍证明文件;
3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2、《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6

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决定制证送达

6、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核发

 

1.渔业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申请表;
2
.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3
.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
4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
.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初级职务申请者除外)及复印件;
6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及考试合格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第二、三条;5.《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五条。

   6

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组织考试决定制证送达

7、渔业船舶检验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

3.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4.取得船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文件;

5.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检验报告;

7.验船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九条;

4.《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6

按《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须知》收费标准,根据渔船具体吨位、船龄、主机功率核定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检验决定制证收费送达

8、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许可

 

1.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印章;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第四条、十条:

 

15

不收费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检验决定制证送达

9、木材运输证核发

 

1.填写木材运输证申报表;
2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3
.提交检疫证明;
4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即办件

不收费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检疫决定制证送达

10、植物检疫(林业、农业)

 

 

植物检疫(林业)

1.填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
.提交调入地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
.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
.调运提供原《森林植物检疫证》。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四、十五、十七条;
3.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4.
《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修正)》第十一条第一、二款。

即办件

按照价费字[92]196号执行,按货值的0.1%-0.8%收取。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检疫决定制证收费送达;

②植物检疫(农业)

1.提交调入地《调运检疫要求书》;

2.提交调出地《产地检疫合格证》;

3.填报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十五条。

 

即办件

[92]452号、苏价费[97]522号执行。调运检疫收费:粮谷类、经济作物类、水果类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6%0.7%0.8%

受理初审材料审核现场检疫决定制证收费送达

 

产地检疫收费:粮谷类、经济作物类、水果类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0.45%0.6%

11、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1、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表、《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其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准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文件或材料。种源供货方资质证明(双方购买合同或者协议、供货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的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规划(总占地面积、圈舍面积、设施设备、饲料、员工等情况,养殖场场地权属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养殖场照片:一般为养殖场全貌照片2张、圈舍全貌照片1张、单圈舍照片1张、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照片各1张);

5、驯养繁殖所需资金能力、技术力量的说明和证明材料。(银行存单复印件,兽医证复印件,以及与本单位的聘书或者协议);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疫病防治、安全保障及防范野生动物逃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等措施或方案;

7、拟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的计划或方案,必要时须提交拟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驯养繁殖目的不同,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以保护拯救为目的的,提供野生动物保护拯救计划;

2、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提供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方案或相关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3、以观赏展览为目的的,提供有关接待公众参观、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等场所、设施情况的说明材料;

4、以马戏表演为目的的,提供证明其野生动物运输和异地表演期间安置野生动物的专用设备设施和其它条件或能力的材料;

5、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提供驯养繁殖技术规范和驯养繁殖规模说明;

6、以其它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提供与其驯养繁殖目的相符的特定条件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两份,需要签字或盖章的材料必须原件。

1、《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
、《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15

不收费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决定→制证→送达

12、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仅经营利用

1、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来源、加工计划、销售计划);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购买协议或者或合同;6、资金证明;

7、供货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8、供贷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

()、自产自销

1、书面申请报告;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尚未办理,提供工商局名称预4、先核准单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两份,需要签字或盖章的材料必须原件。

1、《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2、《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

 

 

15

不收费

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决定→送达

部门联系电话

0519--85682238

社会各界意见征求邮箱

czssgbzq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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