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办事服务

公众参与

专题专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内容
【转发】关于核定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27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转:请各县区按照省农委文件要求开展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核定工作,10月29日前报市农委。联系人:黄磊,电话85682234,Email:NLJ022@163.com

各市农委: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2006年我省确定了30家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近年来,省级重点市场对保障城乡居民消费、提高农产品质量、探索农产品现代营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多种原因,有的市场发展迅速,逐步成为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排头兵;有的市场相互间通过资产、经营等融合,发展成为区域性中心市场;也有部分市场由于建设滞后、功能退化、辐射和带动作用减弱,陷于经营困境。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完善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搞活农产品流通,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予以高度重视。前段时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菜篮子”工作,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通知》,要求“改善蔬菜流通设施条件”。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改善农产品流通条件、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放心消费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核定工作。
    二是认真开展核定。请各地根据《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见附件1)要求,对本地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重新核定。在现有省级重点市场中,符合要求的,经审核可以继续保留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称号;对不符合要求的,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我委审核后取消称号。同时,对近年来发展较快、规模较大、辐射能力较强并符合要求的非省级重点市场予以推荐。
    三是加强引导服务。各地要加强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制定规划,搞好服务。指导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大规模、做强实力,帮助市场强化价格行情、电子结算、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建设。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向前延伸,主动与农产品产地对接;向后拓展,建立连锁、专卖等新型、高效的农产品营销网络。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到产地建立储运、保鲜、配送等基础设施,完善农产品“冷链”运输系统。
    重新核定和新申报的市场,均须填写《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表》(附件2),请各地以市为单位于10月31日前报我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人:孙翔,联系电话:025-86263603,Email:sunx@jsagri.gov.cn。
    附件:1.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   2.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情况表

 
[打印] [关闭]
 
主办: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3号楼B座3-4层   电子邮件:nyncj@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222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8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