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农委迅速部署落实“百草枯”产品管理工作 |
发布日期:2016-07-22 |
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2012年5月10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第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为全面贯彻1745号公告精神,省农委办公室于2016年7月1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百草枯产品管理的通知》(苏农办农〔2016〕1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农委文件精神,严格遵守1745号公告规定,全面加强百草枯产品管理工作,7月21日,按照陈志良主任批示要求,常州市农委迅速将文件转发至各个辖市(区),要求立即利用多种媒体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并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禁止生产、经销百草枯水剂产品,并对下架的产品和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 近期,执法支队将进一步做好宣传、培训、检查、执法和废弃物处理等各项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确保1745号公告精神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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