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
信件内容: |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
留言时间: | 2024-01-09 |
回复时间: | 2024-01-10 |
回复内容: |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81号相关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分设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公告中附件《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要求,《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兽药经营证字号、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住址、库房地址、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信息,其中经营范围应表述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经营范围的具体内容将根据取得相应许可的实际情况填写。 |
回复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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