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留言 |
信件标题: | 宠物殡葬咨询 |
信件内容: | 我想开设一家提供宠物殡葬服务的公司,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
留言时间: | 2023-07-11 |
回复时间: | 2023-07-18 |
回复内容: | 朱先生: 您好!宠物殡葬服务为新兴服务业态,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但是,宠物殡葬服务如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和病死宠物的无害化处理,国家和农业农村部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主要有: 一、关于宠物疑似感染狂犬病疫情报告的规定 如发现宠物疑似感染狂犬病死亡,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管控措施。 二、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新建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符合当地的规划、用地、环保等要求外,还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7、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二)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在金坛区投资建设了常州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对病死动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目前采用化制法工艺,对动物尸体进行混合后集中化制,暂无单独焚烧工艺。目前省内及周边上海市、浙江省等均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无害化处理单位,部分具备单独焚烧碳化工艺。 (三)如宠物殡葬服务需要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
回复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天宁区农业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3号楼B座3-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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