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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建议
信件标题: 关于《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领导: 冒昧来信,敬请见谅! 目前我正遭遇一件持续闹心近两年的事情,我住在顶楼,有居民在本层公共楼道和楼顶进行遛犬并随地便溺的行为,虽然不是在上述公共区域内固定饲养,但是经常便溺后不清理,最夸张的时候就是拉在我门口都不清理,跟物业、业委会、居委会都反应过,都说去做思想工作,但是毫无效果。后来报了警,但是警方的回复居然也是只能做思想工作,我就想到了我们的《条例》,法规或许能够帮到我。 我在《条例》中节选了以下相对应的条款: 第十八条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地下车库遛犬污染环境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我发现目前的《条例》似乎确实不能作为警方执法的依据,具体如下。 在第三十条的处罚条款中将第十八条的一系列不文明行为分成了两个性质的事件,导致我向公安部分进行举报的时候,公安机关认定他们无法对在楼道和楼顶的遛犬、随地便溺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导致如此污染环境的恶劣养犬行为依然在持续。 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遛犬是污染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应该是基础认知,因此,我建议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处罚条款合并成一条,并且取消责令整改,不遵守就应当立即进行处罚,对于屡教不改的更应当从重处罚,超过一定次数的应当剥夺其养犬资格。 此外,我建议公安、城管、防疫检疫等相关处置违规养犬行为的部门。在执法时应该有授予其一定的强制性,所谓有法可依就要执法必严,必须要有“最严养犬令”,否则猖獗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于楼宇内其他居民的身心健康都是一种迫害。 以上,敬请领导考量!
留言时间: 2022-07-20
回复时间: 2022-07-26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关于您对完善《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在下一步修订中,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立足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条例》施行实践,在市人大组织领导下,会同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与时俱进修订和完善《条例》,促进科学养犬、文明养犬。
回复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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