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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对“发包方一直不为87岁老人的承包土地确权的投诉的回复”的咨询
信件内容: 2021年12月14日收到溧阳市农林局对“发包方一直不为87岁老人的承包土地确权 ”投诉的回复。对该回复尚有疑问,12月15日前往贵局现场咨询,不巧相关专家外出公干,现通过政府信箱咨询相关事项。 1.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投诉人侄子莫建平的父亲在投诉人大儿子莫汝荣(已去世)的石子场因事故死亡,后莫汝荣(当时与投诉人为同一户)将该耕地交给莫建平进行水产养殖至今。因该行为未经过村委且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双方对该土地流转性质持不同意见。”汤友英方认为该地块的承包户是汤友英,而非莫汝荣,莫汝荣无权对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户籍分合是公安机关的职能,而承包经营权分合是农业局的职能,农业局能以户籍的合并为依据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合并么? 2.“莫建平方认为该土地是莫汝荣对其父亲死亡的另行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归莫建平方所有。”。该理由和主张是否符合农业相关政策?是否属于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是否能证明莫建平方合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因双方均不愿让步、无法提供双方关于该土地的流转合同且无二轮承包相关资料。”汤友英方主张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事实和理由:93年承包户代表莫德一以自有承包地与同村村民调换来马鱼塘周边低洼地及与发包方调换来马鱼塘(集体无主过水塘)用以渔业养殖,有莫德一与发包方协议为证,且调换承包地的村民已取得相应调换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理由和证据是否能证明93年协议签订后二轮承包前,莫德一户享有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98年8月28日莫德一因病去世,承包户成员尚有汤友英,该时间点处在二轮承包的什么阶段?职能部门是否按——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规定进行二轮确权发证工作?二轮承包期间职能部门为莫德一户做了什么工作?发包方因何未与莫德一户签订承包合同?汤友英是否要承担无二轮承包相关资料的后果? 综上,汤友英方主张对马鱼塘田块的承包经营权,请农业部门以农业政策和相关涉农法律、法规、条例、细则、规程为行政准则,以事实和资料为依据,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查漏补缺,为汤友英户签订该田块的承包经营合同,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汤友英方的主张充分、合理。汤友英方将依法向上级部门咨询,投诉,信访,行政诉讼。
留言时间: 2021-12-15
回复时间: 2021-12-20
回复内容: 请您搜集汤友英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新的物证、凭证材料后,向溧阳市和所在镇农业农村部门反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汤有英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可以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调解;如调解不成,您可以向溧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回复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溧阳市农林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3号楼B座3-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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