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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建议
信件标题: 养鸡养猪
信件内容: 本人响应国家号召想养1000条猪和十万只鸡,但是去过好几个镇上的兽医站询问包括罗溪,但是他们说没有地方可以养殖。我想询问一下常州哪里可以有养殖的地方。现在全市都没有几个养鸡场和养猪场,但是现在的猪价一直在上升,而且冬季是鸡禽流感容易爆发的季节。那么常州的鸡猪价格必然会受到很多的影响,间接会影响到本地的经济。民以食为天,鸡猪价一直上涨该怎么办。我想为了本地的发展,进行鸡和猪的养殖,希望政府能帮我找到相应能够养鸡养猪的地方以及我想询问一下本地有没有出台相关养鸡养猪的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公开。
留言时间: 2019-09-08
回复时间: 2019-09-13
回复内容: 尊敬的周建军先生:
您在常州人大网站“主任信箱”关于畜禽养殖的信访件和相关来信已经收悉,经经调查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你关切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保障供应,并有意发展畜禽养殖表示感谢。
目前,虽然我国对畜禽养殖没有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管理实践中,国家对发展畜禽养殖有门槛、有要求。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第一,选址要科学。《畜牧法》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目前,我市各地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部省的统一要求,调整优化畜禽禁止养殖区。从实践来看,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考虑地方规划、用地管理、环境保护、动物防疫、水电交通、人居环境等诸多条件,做到选址科学合理着实不易。
第二,用地要合规。国家自然资源部明确规定,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在我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检查认定中,规模畜禽养殖场须取得合规用地手续。在我市畜牧业支持政策中,也将具有合规用地手续作为是否给予财政项目资金支持的先决条件。当前,囿于常州人口稠密、村庄密布,濒临太湖、长江等重要水系,河湖水库星罗棋布、水网纵横交错,环境敏感区多,加之受基本农田保护、地方发展定位、用地成本(复垦保证金)等影响,发展畜禽养殖一定程度上存在选址难、用地难、用地贵的现象。
第三,环保要达标。《畜牧法》第39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13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含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报告书,此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场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同时,《畜牧法》第46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对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并依法赔偿损失。当前,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大幅提升、畜禽养殖“邻避效应”日益突出,相关投诉、举报和信访有所增加,而且“民标”苛刻,纠纷调处矛盾多、难度大、成本高。
第四,防疫要合格。《畜牧法》第39条规定,畜禽养殖场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当前,在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的严峻形势下,养殖场动物防疫设施建设,以及生猪安全措施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也对畜禽养殖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五,设施人员要配套。《畜牧法》第39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具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第42条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伴随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畜禽养殖设施装备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层出不穷,畜禽养殖设施化、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对养殖场设施建设和人员配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六,准入要备案。《畜牧法》第39条规定,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事项,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苏政发〔2018〕88号)明确了我省畜禽养殖备案要求和程序。《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苏农规〔2019〕3号)则进一步明确了我省主要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即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禽存栏5000只以上等。同时,《畜牧法》第41条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所饲养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质量安全有要求。《畜牧法》第43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在非洲猪瘟防控措施中,农业农村部明确禁用泔水饲喂生猪),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常州作为苏南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达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落后产能包括小散的畜禽养殖必将逐步淘汰,逐步向欠发达地区转移,这也是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常州也不可能再走“回头路”,回到发展千家万户、小散乱差畜禽养殖的老路上去,而是顺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群众食品质量安全期盼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潮流,大力发展和建设“设施配套先进、生产过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环境绿化美化”的美丽牧场,推动全市畜禽养殖业向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产业化、品牌化方向迈进。
回复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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