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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农(渔政)罚〔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常农(渔政)罚〔2020〕2号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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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6日,当事人在天宁区郑陆镇朝阳路和溪河路路口的野河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非法捕捞鲫鱼若干条,重0.625公斤。

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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