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全面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部、省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9年我市长江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长江干流江段(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连接线为界,向江一侧水域)。
二、禁渔期: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三、禁止类型: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2019年2月28日前,长江常州段所有渔具设施全部自行撤离,逾期将依法予以清除。
五、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长江禁渔期制度有关规定。违反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捕捞、收购、出售中华鲟、江豚、胭脂鱼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五)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依法调查处理。
六、我市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长航公安、常州海事等部门实施联动执法,设立举报电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0519-81668010;市公安局新北分局:0519-85777110,0519-83531010;长航公安:0511-85317596;海事:0519-85775621。
特此通告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18日
2019年长江常州段禁渔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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