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办事服务

公众参与

专题专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案件公开 >> 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农(渔政)罚〔2018〕1、2、3号)
发布日期:2018-07-04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常农(渔政)罚〔2018〕1号

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案

陈才良

 /

 /

2018年4月4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小船在大通河天宁区河段使用拖网、抄网捕捞,共捕捞螺蛳、河蚌、小杂鱼等渔获物63.5千克。

罚款,《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常农(渔政)罚〔2018〕2号

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案

陈卫中

 /

 /

2018年4月4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小船在大通河天宁区河段使用拖网、抄网捕捞,共捕捞螺蛳、河蚌、杂鱼等渔获物77.5千克。

罚款,《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3

常农(渔政)罚〔2018〕3号

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案

王弟弟

 /

 /

2018年4月19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小船在大通河新东港河段使用拖网进行捕捞,共捕获青虾1.3千克。

罚款,《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账号051001)缴纳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2010 www.czagr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版权所有
主办: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3号楼B座3-4层 联系电话:(0519)85682220 电子邮件:nlj022@163.com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84  苏ICP备05003616号